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962號
原 告 陳建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淑惠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