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周旺
       謝宗明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286,902元(75,900元×3.78平方公尺),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
尚欠新臺幣2,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
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
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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