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一忠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被告藍智模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被告 陳學忠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 律師本件被告顏一忠、藍智模、陳學忠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