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一忠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被告藍智模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被告 陳學忠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