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37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郭芷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42,445元,依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兩造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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