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2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對丁○○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丁○○之兄。丁○○因罹患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丁○○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指定利害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身分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對丁○○為監護宣告,惟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丁○○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故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何依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