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紘瑞 原名胡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