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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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