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調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調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參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故核被告郭調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與治安,竟無視於此,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香菸1支,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持有數量微小,情節較輕,且坦承犯行,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扣案之白色香菸1支為被告所有,經送驗後,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驗餘淨重0.335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IPHONE6S手機1支,依卷內事證難認與本件持有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聯,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694號被告郭調和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0路000號4樓居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調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中下旬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夜店騎樓,無償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摻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之香菸1支而持有之。嗣於108年1月9日0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含四氫大麻酚之香菸1支(驗前淨重0.3440公克,驗後淨重0.3358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調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各1份、現場照片6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郭調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之大麻菸1包(驗後淨重0.335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被告雖供稱:其於108年1月9日0時許,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欣欣百貨旁,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等語,然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32606)1份在卷可憑,是在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之情形下,已難僅憑被告之自白,即遽認被告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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