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釧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定期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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