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030號聲請人 趙瑞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奕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