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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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原告 呂張敏雪
呂康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 郭曜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0元(即系爭房地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904元外,尚應補繳74,09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