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家順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家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家順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7年1月、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嗣經本院就前揭有期徒刑4月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前揭不得減刑之罪(即有期徒刑7年1月、7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以法矯司字第101011505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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