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搶奪案件,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茲因被告於警詢時已自白坦承本案,並經本院審理終結,已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雙親年邁多病,子女幼小需人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所涉搶奪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犯連續搶奪罪,有再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雖本案業經辯論終結,然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業經合議庭評議後,改以簡式審判程序,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