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居住在高雄縣○○鎮○○路○○○巷○○號,與居住在高雄縣○○鎮○○路○○○巷○○號之乙○○,為隔壁之鄰居,因乙○○住處浴廁漏水滲至隔壁之甲○○○住處,造成甲○○○住處近年來頻發生滲水現象,情況遲未改善,甲○○○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與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27日晚間8時30分許,在其住處門口而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公然以「幹你娘」、「老雞歪」、「雞歪」、「幹你娘,生這種沒有人教訓的」、「你娘老雞歪」、「和你一家伙厝邊,沒見沒笑,要給人殺,你有什麼權利這樣‧‧‧操你娘、老雞歪」等足以貶損乙○○名譽之粗鄙言語,辱罵乙○○,同時並以「等會你給我出來,我要給你死,我要和你拼,你試試看,你好膽來看」、「厝邊冤要結這麼重,隨便你,我跟你說‧‧‧菜刀會我敢砍你‧‧‧要死都沒有關係,水還在流」、「你娘,我死都你拼‧‧‧我跟你拼」等以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乙○○,乙○○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人即告訴人乙○○、被告與告訴人之鄰居 王黃素 好分別於98年11月16日、99年1月18日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均係於檢察官面前所為,由檢察官依法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詞,此有證人結文及偵訊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就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於本院審判期日,未曾主張或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而客觀上亦無任何證據顯示上開證人於前述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間,辱罵「幹你娘」、「老雞歪」、「雞歪」、「幹你娘,生這種沒有人教訓的」、「你娘老雞歪」、「和你一家伙厝邊,沒見沒笑,要給人殺,你有什麼權利這樣‧‧‧操你娘、老雞歪」、「等會你給我出來,我要給你死,我要和你拼,你試試看,你好膽來看」、「厝邊冤要結這麼重,隨便你,我跟你說‧‧‧菜刀會我敢砍你‧‧‧要死都沒有關係,水還在流」、「你娘,我死都你拼‧‧‧我跟你拼」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當日伊準備去洗澡,看到住處與牆壁的狀況,因為生氣,而在自己住處內罵,並無侮辱或恐嚇告訴人的意思云云。
三、經查,上揭公然侮辱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 王黃素好 於偵查中證稱:「(問:甲○○○與乙○○是否有因房子漏水之事而起衝突?)答:有」、「(問:內容?)答:乙○○有因為甲○○○家中漏水而請人去修理,但甲○○○說修理的不好,所以常罵乙○○,我有聽到,罵的很難聽」、「(問:98年3月27日、98年4月27日這二天有無聽到甲○○○與乙○○的爭執?)答:這段時間是有,但我不記得日期」、「(問:是否知道甲○○○所罵的內容?)答:像是要給他死,要拿菜刀等」、「(問:誰要給誰死?)答:甲○○○說要給乙○○死」、「(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答:最近甲○○○被告後,她就沒有在外面開罵」、「(問:有無罵三字經?)答:有,雞歪、幹你娘,讓你死之類的,就很難聽」、「(問:甲○○○罵的地方都何處?)答:她家門口,大家都可自由出入,沒有圍起來,大家都可以聽到」、「(問:光碟內容的女聲及男聲係何人?)答:女聲是甲○○○,這就是她的聲音,真的很可怕;男聲是乙○○」等語,大致相符,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16日勘驗錄音光碟之結果,被告於98年3月27日晚間8時30分許,確曾以「等會你給我出來,我要給你死,我要和你拼,你試試看,你好膽來看,幹你娘,老雞歪‧‧,厝邊冤要結這麼重,隨便你,我跟你說‧‧菜刀會我敢砍你‧‧,要死都沒有關係,水還在流,雞歪,幹你娘,生這種人沒有人教訓的,你手自己摸,整片都濕濕的,你洗澡我就這個樣子,我受不了這樣」、「妳娘老雞歪,你娘,我死都跟你拼」、「和你一家伙厝邊,沒見沒笑,要給人殺,你有什麼權利這樣‧‧‧操你娘、老雞歪」等語辱罵、恐嚇告訴人,有該日偵查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檢察官勘驗錄音光碟結果,與證人王黃素好證稱:被告曾向告訴人辱罵雞歪、幹你娘等三經,以及向告訴人表示讓你死之類的等語,亦屬相符。因房屋漏水而與被告發生糾紛者,僅告訴人一人而無其他人士,且被告辱罵告訴人非僅止於案發當日一次,被告平常均係在其住處門口外出言恐嚇與辱罵,俟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後,始在其住處內出言辱罵,則經告訴人與證人王黃素好證述在卷,且觀諸檢察官勘驗內容,被告於98年3月27日出言侮辱與恐嚇時,告訴人曾出言表明其當時並未洗澡等語,但未為被告所接受,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足認被告為前揭侮辱與恐嚇言語行為時,並非在屋內,且其侮辱與恐嚇之對象,確係因漏水糾紛而有摩擦之告訴人。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偵查時,先是辯稱:伊雖曾因為生氣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吵,但並未曾恐嚇或侮辱告訴人,告訴人提出錄音光碟之聲音,並非伊的聲音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伊當時準備洗澡,看到牆壁的樣子很生氣,所以在自己住處內罵給先生聽云云,前後供詞反覆,已難採信,且依前述檢察官勘驗光碟結果,被告對於公然侮辱與恐嚇之對象,均係使用「你」字,並遭致告訴人回應:其沒有在洗澡等語,堪認被告當時並非單純在屋內向其配偶抱怨,而係針對告訴人為辱罵與恐嚇,是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公然侮辱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住處門口外,以「幹你娘」、「老雞歪」、「雞歪」、「幹你娘,生這種沒有人教訓的」、「你娘老雞歪」、「和你一家伙厝邊,沒見沒笑,要給人殺,你有什麼權利這樣....操你娘、老雞歪」等語辱罵告訴人,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向告訴人恫稱:「等會你給我出來,我要給你死,我要和你拼,你試試看,你好膽來看」、「厝邊冤要結這麼重,隨便你,我跟你說‧‧‧菜刀會我敢砍你‧‧‧要死都沒有關係,水還在流」、「你娘,我死都你拼‧‧‧我跟你拼」等語,乃以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作為要脅之對象,以一般人立於告訴人之處境,通常均會因生命、身體遭受他人要脅,而心生畏懼,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在其住處門口外,多次以「幹你娘」、「老雞歪」、「雞歪」、「操你娘」等語辱罵乙○○,因係基於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目的而同時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被告以「等會你給我出來,我要給你死,我要和你拼,你試試看,你好膽來看」、「厝邊冤要結這麼重,隨便你,我跟你說‧‧‧菜刀會我敢砍你‧‧‧要死都沒有關係,水還在流」、「你娘,我死都你拼‧‧‧我跟你拼」等語恐嚇告訴人,亦係基於恐嚇告訴人之單一目的而同時所為之數個舉動,依同一理由,亦為接續犯而成立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另被告在其住處門口外,除以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同時出言恐嚇告訴人,乃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與公然侮辱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公訴意旨雖漏未就被告以「等會你給我出來,我要給你死,我要和你拼,你試試看,你好膽來看」、「厝邊冤要結這麼重,隨便你,我跟你說‧‧‧菜刀會我敢砍你‧‧‧要死都沒有關係,水還在流」、「你娘,我死都你拼‧‧‧我跟你拼」等語恐嚇告訴人部分,予以起訴,然該部分與侮辱告訴人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本院審酌被告已為成年人,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因房屋漏水問題,而與鄰居即告訴人相處不睦,即公然以前揭粗鄙言語辱罵乙○○,並以言詞恐嚇乙○○,行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良好,而被告住處確因告訴人住處2樓浴廁漏水,以致造成被告屋內牆壁、地板、樓梯均有滲水造成油漆脫落與地面濕滑之現象,此有被告提出之照片34張及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資料在卷可參,因住宅乃價值高昂之不動產,且為被告棲身之場所,被告面對自身住處遭滲水破壞,心生怨懟,亦屬情有可原,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造成危害,以及被告飯後飾詞否認,並無悔意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