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1年│││月,減為有期│,減為有期徒│││徒刑9月│刑6月│├───────┼──────┼──────┤│犯罪日期│80年12月間│93年2月間│││(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82年│臺北地檢96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16670號│261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重金上│97年度上訴字││││更三字第161│第5970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2月27日│98年9月11日│││日期│(聲請書誤載│(聲請書誤載││││98.8.20)│98.11.1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782號│第6618號││├───┼──────┼──────┤││判決確│98年8月20日│98年11月12日│││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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