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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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豊盛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8,088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