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雄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羽彣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被   告  陳文義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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