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雄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羽彣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被 告 陳文義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彭月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雄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羽彣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被 告 陳文義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