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3,2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