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92號上訴人軒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兼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瑞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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