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及聲請公示送達之登報費400元,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220(18,820+4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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