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33號聲請人 楊美嬌 相對人 陳函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73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9年7月2日│5,000元│99年10月5日│WG0000000│├──┼──────┼────┼──────┼─────┤│002│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1月5日│WG0000000│├──┼──────┼────┼──────┼─────┤│003│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3月5日│WG0000000│├──┼──────┼────┼──────┼─────┤│004│99年7月2日│5,000元│99年11月5日│WG0000000│├──┼──────┼────┼──────┼─────┤│005│99年7月2日│5,000元│99年12月5日│WG0000000│├──┼──────┼────┼──────┼─────┤│006│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2月5日│WG0000000│├──┼──────┼────┼──────┼─────┤│007│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4月5日│WG0000000│├──┼──────┼────┼──────┼─────┤│008│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6月5日│WG0000000│├──┼──────┼────┼──────┼─────┤│009│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8月5日│WG0000000│├──┼──────┼────┼──────┼─────┤│010│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5月5日│WG0000000│├──┼──────┼────┼──────┼─────┤│011│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7月5日│WG0000000│├──┼──────┼────┼──────┼─────┤│012│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9月5日│WG0000000│├──┼──────┼────┼──────┼─────┤│013│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10月5日│WG0000000│├──┼──────┼────┼──────┼─────┤│014│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12月5日│WG0000000│├──┼──────┼────┼──────┼─────┤│015│99年7月2日│5,000元│101年4月5日│WG0000000│├──┼──────┼────┼──────┼─────┤│016│99年7月2日│5,000元│100年11月5日│WG0000000│├──┼──────┼────┼──────┼─────┤│017│99年7月2日│5,000元│101年1月5日│WG0000000│├──┼──────┼────┼──────┼─────┤│018│99年7月2日│5,000元│101年3月5日│WG0000000│├──┼──────┼────┼──────┼─────┤│019│99年7月2日│5,000元│101年2月5日│WG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