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傳賢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傳賢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3日止累計209,290元正未給付,其中109,866元為本金;99,34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傳賢於民國93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3日止累計379,659元正未給付,(其中167,544元為本金,212,1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傳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3日止累計157,358元正未給付,其中67,316元為消費款;86,44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9866│陳傳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元││4月24日││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7544│陳傳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4月24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7316│陳傳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4月24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