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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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抗告人即原告 涂賢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黎淑珍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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