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原告 黃淑廷 被告 邱繼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繼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