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五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文穗 │臺北縣三峽鎮農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壹拾萬元│0000000││├─┼─────────┼─────────┼───────────┼────────┼────────┼──┤│2│ 呂文明 │臺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叁萬柒仟陸佰叁拾│0000000│││││││元│││├─┼─────────┼─────────┼───────────┼────────┼────────┼──┤│3│北豐五穀食品雜糧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捌萬柒仟陸佰元│0000000││││ 張文富 │清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