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04號聲請人 劉雪梅 代理人 羅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2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79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69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73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87合計1,62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