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88號
103年度簡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銘
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 葉坤德 賴俊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89、958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易字第2405、354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建銘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展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任振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上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慧珍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震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坤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俊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建銘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賴俊吉前於99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可預見渠等將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渠等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之金融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提供密碼,供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與 王棋駿 (由本院另行審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先生(經理)」、「 楊志傑 (楊經理)」、「 許勝忠 」、「徐經理」、「游經理」、「王經理」、「張經理」等人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王棋駿承租臺中市○○區○○○路○○○號1樓作為辦公處所,並於99年11月12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速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速達公司),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方式(申登名義人為 丁培玉 ,由本院另行審結),復以速達公司名義向玉山銀行南屯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100年1月4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設定為速達公司企業網路約定銀行帳戶後,雇用不知情之 鄭佳欣林易勳孫雅慧郭綺中彭明傑楊詠嵐廖曉慧 等人對外招攬放款業務及收取客戶資料(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速達公司前開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所得款項提領或轉入如附表
一、二所示帳戶後提領花用。
三、嗣因 蔡兆峻陳漢昇黃大洪許晉嘉陳碩 彥、 陳進財蔡肇源 等人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分別向警報案,而於101年3月12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如附表四(編號11、14、19、22、24至26除外)所示之地點搜索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1、14、19、22、24至26除外)所示之物,並由如附表四編號11、14、19、22所示之人提出如附表四編號11、14、
19、22所示之物扣案;復於101年3月31日,由速達公司前開辦公處所房東 朱家慧 提出如附表四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扣案,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四、證據:
(一)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棋駿、 吳玉鳳吳亞萱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速達公司員工鄭佳欣、林易勳、孫雅慧、郭綺中、彭明傑、楊詠嵐、廖曉慧、 盧珮婕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款憑條、匯款委託書、匯款傳票、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等件。
(六)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速達公司網頁列印畫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名片、教戰守則、監視器翻拍畫面、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賃解約同意書、通聯調閱查詢單、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開戶資料、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網路轉帳申請資料等件。
(七)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五、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僅參與提供帳戶予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並無證據 證明渠 等有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取財之行為,或有與此部分正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既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為幫助犯。
(二)是核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8人幫助上開成年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屬從犯,茲 衡諸渠 等犯罪情節,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又同案被告王棋駿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密集以電話、簡訊或當面拜訪,而分別利用同一詐術詐騙告訴人 蔡振吉 、被害人蔡兆峻、 曾文延羅經 超、 陳卉成陳來銓 ,使告訴人蔡振吉、被害人蔡兆峻、曾文延、 羅經超 、陳卉成、陳來銓分別多次匯款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就如附表三編號1、4、
7、8、10、13所示犯行部分,渠等犯罪目的同一,各次詐財時間緊接,且係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客觀上顯難割裂為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而分別處斷,屬單一犯罪決意下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為接續犯,應僅論一罪。
(四)另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係自100年1月4日起,陸續因受騙而匯款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內,而該詐欺集團成員雖自100年1月7日起,始將詐騙所得自速達公司前開帳戶轉至如附表
一、二所示帳戶內, 惟渠 等係於100年1月4日即將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設定成速達公司企業網路約定銀行帳戶,有玉山銀行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參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47至52頁),應認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均係自該日起即供被告王棋駿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所用,則被告徐展文、任振華、葉坤德、王震魁、林慧珍、賴俊吉、蕭上益、賴建銘以一次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同案被告王棋駿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據以先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使用,核均係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觸犯20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侵害20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而起訴意旨就被告賴建銘部分雖未論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3、5、6、9、11、12、14至19所示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如附表三編號4、7、8、10、13、20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業據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亦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五)被告賴建銘前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賴俊吉前於99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渠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行為時已有相當社會經驗,竟率爾提供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增加犯罪偵查機關查察犯罪困難,行為實不足取,而被告賴建銘復自承先前即曾賣過帳戶,竟仍未加悔改,再為本案犯行,殊值非難;惟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審酌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及各該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8、19、21、22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徐展文、任振華、賴俊吉、蕭上益所有,然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7、20、23至26所示之物,亦均非被告賴建銘、徐展文、任振華、蕭上益、林慧珍、王震魁、葉坤德、賴俊吉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編│所有人│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號││││││├─┼───┼──────┼──────┼──────────┼─────────┤│1│王震魁│99年11、12月│臺南市新營區│後壁郵局帳號│中市警四分偵字第││││間某日│民治路與育德│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號警卷三│││││街口│(起訴書誤載為│【下稱警卷三】第86││││││0000000000000)│至88頁)│├─┼───┼──────┼──────┼──────────┼─────────┤│2│蕭上益│99年12月13日│高雄市苓雅區│元大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207至210頁│││││三多路與光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路口│││├─┼───┼──────┼──────┼──────────┼─────────┤│3│林慧珍│99年11月29日│臺中市太平區│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106至114頁│││││家樂福附近全│00000000000號帳戶││││││家便利商店前│││├─┼───┼──────┼──────┼──────────┼─────────┤│4│賴建銘│99年11月間某│臺中市「萬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263至266頁││││日│棒球場」前│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徐展文│100年1月4日│臺中市龍井區│臺中商業銀行帳號│中市警四分偵字第││││前某日│龍昌路│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70至272頁│├─┼───┼──────┼──────┼──────────┼─────────┤│6│任振華│99年10、11月│桃園縣桃園市│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15至17頁││││間某日│寶山街│00000000000號帳戶││├─┼───┼──────┼──────┼──────────┼─────────┤│7│賴俊吉│99年10月間某│臺中市北屯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177至189頁││││日│崇德路與瀋陽│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路口│││├─┼───┼──────┼──────┼──────────┼─────────┤│8│葉坤德│99年10、11月│臺中市北屯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63至66頁││││間某日│東山路上OK便│0000000000000號帳戶││││││利商店前│││└─┴───┴──────┴──────┴──────────┴─────────┘附表二:(時間:民國)┌─┬───┬──────────┬─────────┬──────────┐│編│所有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備註││號│││││├─┼───┼──────────┼─────────┼──────────┤│1│吳亞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中市警四分偵字第│由本院另行審結││││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號警卷三││││││【下稱警卷三】第││││││228至232頁)││├─┼───┼──────────┼─────────┼──────────┤│2│吳玉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41至43頁│由本院另行審結││││00000000000號帳戶│││├─┼───┼──────────┼─────────┼──────────┤│3│ 曾永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149至152頁│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33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4│ 曾漢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273至278頁│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0000000000000號帳戶││字第958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12號審理中│├─┼───┼──────────┼─────────┼──────────┤│5│ 廖健鳴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135至136頁│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00000000000號帳戶││字第9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6│ 王耀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中市警四分偵字第│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號警卷二│第2269號判決判處拘役│││││第241至247頁│50日確定│├─┼───┼──────────┼─────────┼──────────┤│7│ 張昭傑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警卷三第246至251頁│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00000000000號帳戶││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被害人│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匯款金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號│││││(被害人證述及相關書證)│├─┼─────┼───────┼────────┼──────┼────────────┤│1│蔡兆峻即富│①100年1月5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8萬元│①證人即被害人蔡兆峻於警│││豐豬口小吃├───────┤詳、自稱「楊經理├──────┤詢中之證述(中市警四分│││店負責人│②100年1月14日│」之詐欺集團成年│②21萬8000元│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成員向蔡兆峻佯稱││四【下稱警卷四】第1至5│││││可向速達公司申請││頁)│││││貸款,惟需先行購││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買保險,致蔡兆峻││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陷於錯誤,而依照││詢單(中市警四分偵字第│││││指示接續匯入右列││0000000000號警卷一【下│││││金額至速達公司前││稱警卷一】第40、41頁)│││││開帳戶。││③玉山銀行存款憑條、統一│││││││發票、簡訊翻拍畫面、(│││││││警卷四第6至8、10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11至│││││││14頁)│├─┼─────┼───────┼────────┼──────┼────────────┤│2│陳漢昇即順│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萬8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漢昇於警│││利環保免洗││詳、自稱「許勝忠││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20│││餐具行負責││」、「王經理」等││至22頁)│││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向陳漢昇佯稱可向││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速達公司申請貸款││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惟需先行購買保││)│││││險,致陳漢昇陷於││③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統│││││錯誤,而依照指示││一發票(警卷四第23頁)│││││匯入右列金額至速││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達公司前開帳戶。││局八掌派出所受理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25至28頁)│├─┼─────┼───────┼────────┼──────┼────────────┤│3│ 林哲弘 即足│100年1月12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6萬8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哲弘於警│││旺足體養生││詳、自稱「張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29│││館負責人││」、「劉經理」等││至32頁)│││││詐欺集團成年成員││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向林哲弘佯稱可向││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速達公司申請貸款││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惟需先行購買保││)│││││險,致林哲弘陷於││③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傳票(│││││錯誤,而依照指示││警卷四第36頁)│││││匯入右列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4│曾文延即太│①100年1月7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8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曾文延於警│││友電料行負├───────┤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37│││責人│②100年1月17日│」之詐欺集團成年│②25萬8000元│至39頁)│││││成員向曾文延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購││詢單(警卷一第40、41頁│││││買保險,致曾文延││)│││││陷於錯誤,而依照││③玉山銀行存款憑條(警卷│││││指示接續匯入右列││四第40頁反面)│││││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5│ 鄭簡 美智即│100年1月12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8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鄭簡美智於│││高佳能量科││詳、自稱「王先生││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技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年││41至42頁)│││負責人││成員向鄭簡美智佯││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稱可向速達公司申││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請貸款,惟需先行││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購買保險,致鄭簡││)│││││美智陷於錯誤,而││③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統│││││依照指示匯入右列││一發票(警卷四第44頁)│││││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6│黃大洪即密│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21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大洪於警│││斯特企業有││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45│││限公司負責││」之詐欺集團成年││至47頁)│││人││成員向黃大洪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購││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買保險,致黃大洪││)│││││陷於錯誤,而依照││③永豐銀行匯款傳票、統一│││││指示匯入右列金額││發票(警卷四第48頁)│││││至速達公司前開帳││④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烘│││││戶。││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53至57頁)│├─┼─────┼───────┼────────┼──────┼────────────┤│7│羅經超即隆│①100年1月10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8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羅經超於警│││達玻璃工業├───────┤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59│││股份有限公│②100年1月14日│」之詐欺集團成年│②28萬6000元│至62頁)│││司負責人││成員向羅經超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購││詢單(警卷一第40、41頁│││││買保險,致羅經超││)│││││陷於錯誤,而依照││③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警│││││指示接續匯入右列││卷四第65、67頁)│││││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8│蔡振吉即慶│①100年1月10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8萬68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振吉於警│││誕皮鞋負責├───────┤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72│││人│②100年1月17日│」之詐欺集團成年│②14萬5600元│至75頁)│││││成員向蔡振吉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購││詢單(警卷一第40、41頁│││││買保險,致蔡振吉││)│││││陷於錯誤,而依照││③玉山銀行存款憑條(警卷│││││指示接續匯入右列││四第76頁)│││││金額至速達公司前││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開帳戶。││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78至82│││││││頁)│├─┼─────┼───────┼────────┼──────┼────────────┤│9│ 吳冠鑫 即冠│100年1月14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吳冠鑫於警│││技工業股份││詳、自稱「許勝忠││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85│││有限公司負││」、「王經理」、││至88頁)│││責人││「游總經理」等詐││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欺集團成年成員向││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吳冠鑫佯稱可向速││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達公司申請貸款,││)│││││惟需先行購買保險││③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及繳納設定費、手││卷四第90頁)│││││續費等,致吳冠鑫│││││││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入右列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10│陳卉成即宴│①100年1月12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卉成於警│││翔印刷工業├───────┤詳之詐欺集團成年├──────┤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98│││有限公司負│②100年1月17日│成員向陳卉成佯稱│②10萬8000元│至102頁)│││責人││可向速達公司申請││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貸款,惟需先行購││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買保險,致陳卉成││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陷於錯誤,而依照││至41頁)│││││指示接續匯入右列││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金額至速達公司前││卷四第103至104頁)│││││開帳戶。│││├─┼─────┼───────┼────────┼──────┼────────────┤│11│ 林博文 即全│100年1月13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8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博文於警│││勝有限公司││詳之詐欺集團成年││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負責人││成員向林博文佯稱││106至110頁)│││││可向速達公司申請││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貸款,惟需先行購││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買保險,致林博文││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入右列金額││③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至速達公司前開帳││申請書(警卷四第112頁│││││戶。││)│├─┼─────┼───────┼────────┼──────┼────────────┤│12│許晉嘉│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6萬6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許晉嘉於警│││││詳之詐欺集團成年││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成員向許晉嘉佯稱││114至116頁)│││││可向速達公司申請││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貸款,惟需先行補││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足供擔保機器不足││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之價值,致許晉嘉││)│││││陷於錯誤,而依照││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指示匯入右列金額││款申請書(警卷四第117│││││至速達公司前開帳││頁)│││││戶。││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119至│││││││122頁)│├─┼─────┼───────┼────────┼──────┼────────────┤│13│陳來銓即慶│①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6萬8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陳來銓於警│││安藥局負責├───────┤詳之詐欺集團成年├──────┤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91│││人│②100年1月17日│成員向陳來銓佯稱│②8萬6800元│至94頁)│││││可向速達公司申請││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貸款,惟需先行繳││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納設定費及購買保││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險,致陳來銓陷於││至41頁)│││││錯誤,而依照指示││③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接續匯入右列金額││、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至速達公司前開帳││統一發票(警卷四第95至│││││戶。││96、97頁反面)│├─┼─────┼───────┼────────┼──────┼────────────┤│14│ 鍾庭溱 即名│100年1月13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8萬6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鍾庭溱於警│││師造型髮廊││詳之詐欺集團成年││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店負責人││成員向鍾庭溱佯稱││127至131頁)│││││可向速達公司申請││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貸款,惟需先行繳││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納設定費及購買保││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險,致鍾庭溱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③玉山銀行存款憑條(警卷│││││匯入右列金額至速││四第133頁)│││││達公司前開帳戶。│││├─┼─────┼───────┼────────┼──────┼────────────┤│15│ 陳碩彥 即隆│100年1月12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萬8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碩彥於警│││穎合板五金││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企業行負責││」之詐欺集團成年││134、136至137頁)│││人││成員向陳碩彥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繳││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納設定費,致陳碩││)│││││彥陷於錯誤,而依││③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照指示委由 蘇慧琳 ││統一發票(警卷四第138│││││匯入右列金額至速││至139頁)│││││達公司前開帳戶。││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141至145頁)│├─┼─────┼───────┼────────┼──────┼────────────┤│16│ 王燕 清即成│100年1月4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28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 王燕清 於警│││億興塑膠電││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鍍廠有限公││」之詐欺集團成年││146至148頁)│││司顧問││成員向王燕清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繳││詢單(警卷一第40頁)│││││納設定費,致王燕││③統一發票(警卷四第149│││││清陷於錯誤,而依││頁)│││││照指示匯入右列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17│陳進財│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8萬8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進財於警│││(儀寶電子││詳、自稱「王經理││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年││151至152頁)│││││成員向陳進財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購││詢單(警卷一第40頁)│││││買保險,致陳進財││③統一發票、臺灣中小企業│││││陷於錯誤,而依照││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四│││││指示匯入右列金額││第153頁)│││││至速達公司前開帳││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戶。││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156至161頁)│├─┼─────┼───────┼────────┼──────┼────────────┤│18│ 王靖瀅 即永│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2萬8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王靖瀅於警│││好有限公司││詳、自稱「王經理│起訴書誤載為│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負責人││」之詐欺集團成年│28萬8000元)│168至172頁)│││││成員向王靖瀅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支││詢單(警卷一第40頁)│││││付保險手續費,致││③統一發票(警卷四第173│││││王靖瀅陷於錯誤,││頁)│││││而依照指示匯入右│││││││列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19│ 吳淑蘭 即禧│100年1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6萬8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吳淑蘭於警│││明坊負責人││詳、自稱「王經理│起訴書誤載為│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之詐欺集團成年│6萬8000元)│162至166頁)│││││成員向吳淑蘭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支││詢單(警卷一第40頁反面│││││付保險手續費,致││)│││││吳淑蘭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匯入右│││││││列金額至速達公司│││││││前開帳戶。│││├─┼─────┼───────┼────────┼──────┼────────────┤│20│蔡肇源即家│100年1月17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萬8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蔡肇源於警│││懋實業有限││詳、自稱「許勝忠││詢中之證述(警卷四第│││公司負責人││」之詐欺集團成年││174至179頁)│││││成員向蔡肇源佯稱││②速達公司玉山銀行南屯分│││││可向速達公司申請││行帳戶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貸款,惟需先行購││詢單(警卷一第41頁)│││││買保險,致蔡肇源││③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警│││││陷於錯誤,而依照││卷四第180頁)│││││指示匯入右列金額││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至速達公司前開帳││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戶。││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182至│││││││186頁)│└─┴─────┴───────┴────────┴──────┴────────────┘附表四:
┌─┬────────────────┬───┬─────────────────┐│編│扣案地點│所有人│扣案物││號││保管人││├─┼────────────────┼───┼─────────────────┤│1│臺中市○區○○街○○○巷○○號│王棋駿│手機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2│││企業貸款申請表73份│├─┤│├─────────────────┤│3│││客戶資料筆記4張│├─┤│├─────────────────┤│4│││客戶申辦貸款提供資料1份│├─┤│├─────────────────┤│5│││財星會計事務所客戶資訊文件手冊1本│├─┤│├─────────────────┤│6│││員工履歷表1本│├─┤│├─────────────────┤│7│││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通知書1份│├─┤│├─────────────────┤│8│││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349號支付命令│││││1份│├─┤│├─────────────────┤│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通知書、核定稅額繳款書│││││、函、裁處書各1份│├─┼────────────────┼───┼─────────────────┤│10│臺中市○里區○○路○○○號│ 彭春梅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11│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林易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號即臺中││號帳戶存摺1本│││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前)│││├─┼────────────────┼───┼─────────────────┤│12│臺中市○里區○○街○○號│孫雅慧│臺中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13│臺中市○○區○○街○○號│郭綺中│大眾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14│臺中市○○區○○○路○○○號(臺中│楊詠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號帳戶存摺1本(戶名: 陳進雄 )││││││├─┼────────────────┼───┼─────────────────┤│15│臺中市○○區○○路○○○號│廖曉慧│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16│臺中市○○區○○路○○○巷○○○號│盧珮婕│霧峰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17│高雄市○○區○○○街○○巷○號│王耀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18│臺中市○○區○○路○○巷○○○號609室│徐展文│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及補發之金融卡1張│├─┼────────────────┼───┼─────────────────┤│19│(任振華提出)│任振華│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20│屏東縣○○鄉○○路○段○○○號│吳玉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21│臺中市○○區○○○路○段○○○號6樓│賴俊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22│臺中市○○區○○○路○○○號(臺中│蕭上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戶存摺1本及印章1枚││││││├─┼────────────────┼───┼─────────────────┤│23│高雄市○鎮區○○○路○○○號│張昭傑│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24│臺中市○○區○○○路○○○號│朱家慧│新世紀資通繳款通知單1張│├─┤│├─────────────────┤│25│││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繳費通│││││知單1張│├─┤│├─────────────────┤│26│││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繳費通│││││知單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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