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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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仁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號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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