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被告 許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暨自民國99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暨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