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玉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玉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楊玉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