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貞 (即 郭文章 之繼承人)
郭恩廷 (即郭文章之繼承人) 郭柏賢 (即郭文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郭柏賢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文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素貞、郭恩廷,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