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亦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亦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施亦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2罪均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皆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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