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方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本院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卷第9、10頁),以為釋明。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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