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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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璽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璽翔分別於①民國100年4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及於②100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0萬元,自10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17,620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翊鴻※101年度司促字第6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璽翔│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55,803元││12月22日起│││├──┼─────┼─────┼──────┼──────┼──────────┤│2│新臺幣│陳璽翔│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8│││161,817元││9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璽翔│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300元│││55,803元││12月22日起│││├──┼─────┼─────┼──────┼──────┼──────────┤│2│新臺幣│陳璽翔│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61,817元││9月30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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