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5,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並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之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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