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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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家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係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107,075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9,826元,及應自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利息,另已到期之利息6,049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家樂│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88849││2月21日起││點九七│││元│││││├──┼───┼─────┼──────┼──────┼───────┤│002│新臺幣│林家樂│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0977││2月21日起││點七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