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