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