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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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