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思寶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思寶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