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永茂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宗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二、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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