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1998號債權人 曾秀卿 債務人 蕭妤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票號019211之本票未屆到期日,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