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6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書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書培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11時許」補充更正為「上午11時許」;第三行「重型機車一部」補充更正為「重型機車1部(價值新臺幣5000元, 陳畯偉 前於97年11月2日10時許,在臺中市四川路與何厝街口發現遭不詳之人竊取);最後一行「當場查獲」補充更正為「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鑰匙1支);證據部分補充「扣案鑰匙1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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