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莊正 律師
吳佳蓉 律師被上訴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李建龍
林鵬越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應進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先行準備程序,定於104年8月20日下午3:1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二、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簽發之一紙一千萬元支票,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支票係上訴人為清償被上訴人墊付予訴外人 湯文萬 之投資款,上訴人則予否認,並提出湯文萬所具與上訴人間無任何投資關係之證明書乙紙,及被上訴人偽造上訴人支票背書,交付另紙支票予湯文萬經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之檢察官起訴書為證,則上開事證與本件訴訟之勝敗有關,上訴人應提出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證據資料到院,以供調查,及該紙湯文萬之證明書不能直接為本件之證據,上訴人是否另聲請傳訊湯文萬為證,應請正式表明。
三、特此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