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進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淡黃色晶體1包(驗前毛重
17.4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72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毛重10.60公克,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10.3
9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粉紅色圓形藥錠1包(總淨重60.58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60.30公克,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81公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暗紅色圓形藥錠1包(總淨重19.63公克,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9.26公克,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0.98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民國101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卷第31頁),確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倪進文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因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該保安處分效力所及,業於民國103年2月26日逕行簽結(見103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卷第13頁)在案,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含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裕宸附表: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淡黃色晶體,驗餘毛重10.60公克)。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
60.30公克)。
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暗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
19.26公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