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5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曾淑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利息按聲請人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075%計付,如有逾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自民國97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約定書及帳務往來明細可稽。
釋明文件:1.借款約定書2.增補條款約定書3.往來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