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50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吳定謙 (原名: 吳嘉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整,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按聲請人之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計付,如有逾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借款約定書及帳務往來明細可稽。。
釋明文件:1.更名函2.借款約定書3.往來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