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4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毓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貳仟伍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毓珊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毓珊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2,
579元,而於107年6月2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330元,以上共計3,90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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