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 范姜月菊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
邱清銜 律師被告 蘇蔡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其中關於「肆佰貳拾叁萬伍仟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叁拾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